法院二审认为

唐中明)

据此,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张某对待产幼犬的赔偿请求,判决被告李某赔偿98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驾驶车辆将原告所有的牧羊犬撞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也存在对犬只管理不善的过错,致使犬只脱离其控制被车辆撞死据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其余26000元由被告李某承担70%的责任即18200元

怀孕母犬被撞死主人要大小通赔

经荣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张某损失为:牧羊母犬一只16000元,腹中待产十三只幼犬扣除死亡率及相关费用为12000元,共计损失28000元

市五中院的办案法官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财产受到侵害的应按损失发生时价格计算故确定财产损失金额的时间基准点应为损失发生时,而不宜以其后比利时牧羊犬的时间点作为判断依据,否则将会因时间拖延、价格涨跌对双方造成不公待产幼犬,由于尚处于母犬体内,并未与母体相分离,故不属独立的物品,其在生活实践中也不能单独成为交易的标的,其价值不能用金钱直接计算

幼犬未出生

计算价值

法院二审认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待产幼犬同汽车、房产一样,属于个人财产性物品此前,市内曾怀孕妇女因交通事故导致体内胎儿夭折,进入司法程序也未得到直接单独赔偿的案例假如这次对待产幼犬进行赔偿,将会导致法律对财产的保护标准高于对人的保护,这显然有悖法律的基本理念和社会公序良俗,故一审原告的相应主张不应支持

2012年12月3日,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货车经过荣昌县吴家镇双流村,碰巧张某牵着自己的德国牧羊犬在该地东德牧羊犬幼犬价格段行走因受到受惊,牧羊犬挣脱锁链跑向公路左侧,被李某驾驶的车辆撞伤致死被撞时,该牧羊犬怀孕待产(记者

不能用金钱

赔偿幼犬损失有悖社会公良秩序

李某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争议焦点依然在母犬腹中幼仔是否应赔偿

待产的爱犬被撞死,狗主人张某要求肇事者赔偿母犬和待产幼犬的所有损失日前,市五中院终审审结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驳回张某对待产幼犬的赔偿请求,判决被告李某赔偿9800元

由于对赔偿协商不成,张某将肇事司机起诉到荣昌县人民法院索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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